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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法院被曝陪审员违规任职参审 案件被指程序违规证据瑕疵

来源:华夏号  作者:  2026-06-09 17:47:14

核心提示:近日,广西桂林全州县唐福秀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引发社会热议。该案经一审定罪、二审维持原判、桂林中院裁定驳回申诉后,唐福秀女儿袁婷在复盘卷宗、比对官方公示信息、核验文书细节的过程中,发现多项程序违法与关键证据瑕疵问题。该案存在陪审员违规任职参审、鉴定意见未送达、庭审告知缺失且主办法官蒋生凤涉嫌文书造假、办案资质存疑、孤证定案等多重硬伤,原审判决合法性、公正性备受质疑。目前,申诉方已固定全套证据与法律依据,向广西高院提交再审申请,广西高院已于2026年4月14日正式受理审查,案件后续走向备受关注。



图为全州县人民法院。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 记者贺强 报道

陪审员任职参审全程违规 审判组织先天违法无效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陪审员的任职期限、选任方式、参审流程均有明确法定规范,合法的审判组织是案件公正审理的基础。袁婷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该案最核心的根本性程序问题,便是一审合议庭陪审员李继英的任职、选任、参审全流程违法,该关键问题历经一审、二审、首轮申诉均未被核查发现,由当事人家属自查才发现。

袁婷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据全州县法院、司法局、公安局2019年6月联合公示信息,该案参审陪审员李继英(高中学历)法定任期为五年,履职期限至2024年6月届满。但2022年12月,其任期尚未过半,全州法院便将其再次纳入新一届陪审员拟任名单,属于典型的任期未满重叠任职、违规提前连任。



图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9年人民陪审员拟任名单。



图为全州县人民法院2022年人民陪审员拟任名单。

依据《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陪审员任期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累计任职不得超过两次。核查2022年全州县134名新任陪审员名单显示,121人为上一轮未到期人员违规续任,21人属于第三次任职,整批次聘任突破法律禁止性红线,依法整体聘任无效,李继英自始不具备合法参审资质。

袁婷称,除任职资格违规外,参审遴选程序同样严重违法。《人民陪审员法》明确要求,法院审理案件需陪审员参审的,必须从在册名单随机抽取,严禁人工指定。但本案一审卷宗中,无任何随机抽取台账、系统记录、抽签笔录及参审送达凭证,足以证实李继英系法院直接指定入组参审。法律界人士表示,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撤销原判、启动再审的刚性情形,无效陪审员参与庭审评议,直接导致一审审判程序根基失效。

司法鉴定意见未送达 异地判例相悖暴露尺度乱象

司法鉴定意见是本案定罪的核心关键证据,其审批、委托、送达、权利告知均有严格法定流程。唐福秀女儿袁婷表示,该案司法鉴定从启动到落地全程程序违法,无监察机关审批手续、无正规委托文书、无检材封存移送记录,鉴定程序启动先天不足,不符合法定办案规范。

袁婷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强制规定,鉴定意见作出后必须依法送达被告人,保障其申请重新鉴定、质证申辩的救济权利。但该案横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全诉讼周期,唐福秀始终未收到案涉鉴定意见,核心诉讼权利被彻底剥夺。依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此类严重程序违法、剥夺当事人法定权利的鉴定意见,应当依法绝对排除,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广西本地同类生效判例早已明确此类情形的违法属性。北海中院(2020)桂05刑终282号刑事裁定书清晰认定,鉴定意见未依法送达、剥夺当事人质证救济权,属于重大程序违法,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确立了统一的司法裁判标准。

反观桂林中院(2025)桂03刑申34号驳回申诉裁定,将重大程序违法定性为普通程序瑕疵,以当事人庭审未提出异议为由,认定告知程序的瑕疵已通过后续诉讼环节补正,不影响证据效力。唐福秀女儿袁婷认为,桂林和北海两地中院针对完全相同的违法情形作出截然相反的裁判,明显与最高法同案同判原则相违背。



北海中院的刑事裁定书,因侦查机关未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书告知,剥夺或限制了上诉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撤销一审刑事判决。桂林中院明显与最高法同案同判原则相违背。

合议庭信息未依法告知 文书存疑造假遭律师质疑

开庭前依法告知当事人及辩护人合议庭、审委会组成人员名单,释明回避权利,是法院法定前置义务,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但本案中,该法定程序完全落空,且关键卷宗文书疑似事后补造,送达真实性存疑。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法院需在开庭10日前书面告知审判人员信息与回避权利。而该案实际流程显示,唐福秀仅收到简易开庭传票,未收到任何合议庭成员告知文书;辩护律师蒋某住仅领取出庭通知书,未接收相关合议庭成员告知材料,法院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直接剥夺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核心权利。



图为全州县人民法院邮寄给唐福秀代理律师蒋星住的单子上,在合议庭成员一栏未打勾,说明没寄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图中打叉处)。



左图为全州县人民法院给唐福秀代理律师蒋星住的出庭通知书上,落款仅为法官蒋生凤一名法官。右图传票中也是蒋生凤一名法官。

家属核验卷宗时发现重大疑点:卷宗内用以佐证“已完成送达”的《合议庭回避告知书》,与唐福秀实际签收的开庭传票,在笔迹、墨色、书写习惯上差异显著,肉眼可辨。家属质疑,该告知文书并非庭审前真实送达材料,而是事后补填入卷,涉嫌虚构送达事实、篡改卷宗材料。



图中红框中的通知,唐福秀根本没有收到,质疑后面添加上去的。

针对该核心争议,唐福秀代理律师明确表示,法院刻意隐瞒合议庭组成人员信息,未依法履行前置告知义务,导致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全程无法行使法定回避权,属于典型的重大程序违法,完全符合依法发回重审、启动再审的法定情形。

而桂林中院申诉审查时,无视文书笔迹差异、未实际送达的客观事实,仅以卷宗存有文书便推定送达合法,审查结论片面失实,未能坚守程序正义底线。此外,律师还指出,本案核心定罪物证无任何扣押、提取、封存手续,来源不明,取证流程严重违法,依法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唐福秀的辩护律师出具说明,证明合议庭成员和审判委员会回避权利通知书没有送达律师,直到开庭时才知道有审判长、一名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

办案资质缺失取证无效 孤证定案难以服众

袁婷说,该案另一重大争议焦点为办案人员资质存疑、取证程序全面失效,加之全案仅凭被告人供述定案,形成典型孤证定罪,远未达到刑事诉讼“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标准。

经查,全案卷宗未附任何办案人员执法资格证件,无法证实办案人员具备合法执法资质。

桂林市资源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蒋某作为协警,无行政执法资格,蒋某所参与收集的所有证据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等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依据公安部2010年9月3日颁布,于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必须取得基本执法资格,未取得基本执法资格的,不得办理案件。该条款为公安执法强制性准入规定,明确公安民警办案必须持证合规执法,无对应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具备合法办案主体资质,其主导、参与制作的讯问笔录、提取物证、辨认指认、案件调查等全部执法文书与取证材料,因主体违法而丧失证据合法性,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罪依据。

在事实认定层面,本案属于典型孤证定案。原审认定“唐福秀花费200元委托他人伪造公文”的核心事实,仅依靠被告人单方供述,无转账、现金、聊天、监控等任何客观证据佐证;涉案制假人员至今未到案,本案唯一定罪实物证据 ——被指控伪造的《党内警告处分决定书》,全程无任何合法取证固定手续,不符合刑事证据法定标准。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拨通人民陪审员李继英的电话后,其一直不说话;第二次再接通电话后称“你打错啦”,便挂断了电话。

全州县人民法院法官蒋生凤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唐福秀案件再审申请审查的法官陈婷称,单位有规定,媒体要采访了解有关情况,先与办公室或宣传科取得联系。

全州县人民法院院长谢斌则对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表示,一是在电话中没办法核实双方彼此身份,二是要采访了解什么情况,“请按正常流程进行,因为每一行有每一行的采访规定。”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将继续关注此事,发回最新报道。



资源县法院判例,人民警察无执法资格证,不得办理案件。袁婷称,唐福秀一案中,没有看到办案民警的执法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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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wh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