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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十分钟即休庭 检察官被申请全体回避

来源:中外网  作者:  2025-10-30 13:51:46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乐亭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毅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指控因程序异议中断

  (中国外宣通讯社记者 博智 特约记者 李锦)2025年10月24日上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对唐山市乐亭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毅的收受贿赂、枉法办案的指控。开庭10多分钟后,张毅和代理律师提出:我们向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两次书面申请,调取古冶区检察院侦查案卷,丰润区检察院没按我国刑诉法规定向古冶区检察院直接调取,就把案件起诉到丰润区法院,违反法律程序,枉法起诉,请求丰润区检察院全体检察官回避。

  法官:检察长是否回避?

  张毅:检察长也要回避!

  法官提出休庭5分钟。20多分钟后又重新开庭,法官宣布本次开庭结束……

  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毅,是一名工作了30多年的老刑警,一直在打击违法犯罪的一线,曾获得多项荣誉,为确保一方平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做出过贡献。2024年6月27日因有人举报,在没有核查取证的情况下被唐山市古冶区纪委监委留置。半年留置期满,没有查出违法问题。2024年12月25日被古冶区检察院办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接着调查。古冶区检察院调查半年后,认定张毅不构成犯罪,不够移送起诉标准,只能结案。

  但2025年5月31日被唐山市古冶区监委以徇私枉法、受贿的罪名又异地管辖移送至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6月2日丰润区检察院对他取保候审。7月14日,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又以徇私枉法、受贿的罪名将他诉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杨航远律师接受被告人张毅的委托,作为其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诉讼活动。

  杨航远律师的基本观点是:张毅无罪。

  一、对张毅留置——违反了《监察法》的规定

  杨航远律师说,唐山市古冶区监察委单凭一面之词,就留置张毅六个月,以指定住所监视居住的名义,又限制他人身自由六个月,还留置了他的哥哥张某某三个月,留置了他的大舅哥顾某某六个月,留置他朋友刘某半年,让他们指控张毅,最后,仍是查无实据。古冶区监察委留置张毅他们的过程中,根本没有相关证据,也没有集体研究决定并报批,违反了《监察法》的规定,涉嫌滥用职权行为。 《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第四十七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第四十八条: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杨航远律师说,唐山市古冶区监察委留置张毅等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杨航远律师还说:张毅的案子已属于异地管辖了,为什么还要再次异地办理呢?这也明显存在问题。

  二、 律师:起诉书指控与事实不符 关于受贿罪不成立

  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份,潘某某为了请托张毅在赵某某砸坏歌厅财物案件中给予照顾,把132.8万元的房产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毅的太太顾某,从而指控张毅受贿32.8万元。

  该项指控与事实不符。

  第一、张毅太太顾购买房屋的价格是市场价格。

  涉案房屋由潘某某等四个合伙人联合开发,与涉案房屋同样户型的房屋,共计24套。

  乐亭县房管所提供的涉案楼盘24套房的市场销售价格表如下。

  根据房管所备案的信息,有两套房屋价格低于顾某购买的价格:吴某某和常某的购买价格为967,900元,臧某某和李某某的购买价格为95万元。另有九套房屋价格在100万元至102万元之间,即价格在100万元左右的房屋有9套,另有三套无相关信息。综合分析,涉案楼盘21套房的销售价格,其中有11套与张毅的太太顾某的购房价格接近。这充分说明,顾某的购房价格是市场价格。

  乐亭县房管所的备案信息是真实可信的,仅凭一份证据即可证明,在顾某购房过程中,不存在张毅利用职务之便低价购房的受贿嫌疑。

  第二古冶区发改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首先,古冶发改局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违反了《监察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签名。”

  古冶区发改局并非有专门知识的人,无权对涉案房屋价格出具意见。古冶发改局是一级政府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也没有责任人签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也无法履行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义务,其出具的结论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其次,发改局出具的文件罔顾事实。政府备案的涉案房屋市场交易信息是最权威、最真实的证据材料,发改局既不采纳,也不调查了解,而是依据言词证据歪曲事实,作出与事实完全不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有失客观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律师杨航远表示,关于交易型受贿,上述规定明确,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本案中,张毅爱人顾某购买涉案房屋的价格为正常市场价格,因此,受贿罪不成立。

  三、律师:指控张毅的行为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罪名不成立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侦查机关认为张毅作为公安局副局长,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侦办乐亭县失业补助金被诈骗案中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责任。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明知涉案人无罪却对其立案侦查,明知另一涉案人涉嫌犯罪而故意包庇。致使犯罪嫌疑人诈骗700余万元失业补助金未被发现。

  律师认为:首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4条的规定,具体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张毅作为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分管刑侦、经侦等工作,其履行的是副局长的工作职责,其自身并没有对具体案件的侦查职责,具有侦查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应为案件侦查员。

  其次,张毅作为分管刑侦、经侦等工作的副局长,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以及是否无罪,均是以听取汇报的形式了解。最后,“诈骗700余万元失业补助金未被发现”的直接原因系社保部门的制度政策存在漏洞,以及后期监管不到位所致,与张毅的行为并无因果关系。

  律师认为:从涉案事实和证据表明:第一、张毅没有见过这两个人,不认识,也没有收受其财物。 张毅和这两个犯罪嫌疑人之间“无私可徇”,没有徇私枉法的事实前提。第二、张毅没有枉法的行为张毅针对犯罪嫌疑人抓捕调查,毫不手软,该通缉就上网通缉,该抓捕就抓捕,该申请批捕,就申请批捕,该追赃就追回了全部赃款,最终犯罪嫌疑人被绳之以法。这里面看不出来,张毅有任何包庇“放水”的迹象。第三,指控张毅的行为不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对明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尤其是第2项和第4项的立案标准可知,徇私枉法罪立案的前提有几个:第一个是必须“明知”,即主观上要“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第二,在行为上,如果没有立案的情况,采取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如果已经立案,“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本案指控的行为也不属于,“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些行为,张毅一项也没有。

  综上所述,张毅不具有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体资格,其也没有实施徇私枉法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张毅不构成徇私枉法罪。

  本案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唐山市古冶区检察院经过调查已认定张毅不构成犯罪,不够移送起诉标准,但案件异地移送后,唐山市丰润区检察院却以相同罪名提起公诉。这种司法系统内部对同一案件的不同认定,将引发关于案件审理的讨论。

  目前,法庭尚未公布下次开庭时间。杨航远律师表示:“张毅也是司法战线上的一名老兵,辛辛苦苦工作了30余年,监察委对其调查了一年,没有查出来任何贪腐行为,应该给他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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