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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研究的新篇章

来源:  作者:  2022-06-14 07:59:09

  

  在世界金融发展史上,对于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争夺从未停止,国际金融中心的转移也代表着大国间金融实力的较量。最近,黄震、占青合著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制创新研究》一书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该书系统梳理了世界金融史上国际金融中心的源流、类型和转移规律,描述了我国金融业近些年来取得的蓬勃发展,也指出我国当前的金融法治环境与国家高质量发展和经济转型的内在要求还不匹配。作者提倡应基于传统,敢于创新,同心合力,探索我国基于“混合法”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制路径。

  (图片 一文)

  在全球金融演进过程中,普通法系国家因其涌现出众多顶级国际金融中心,逐渐扩大自身影响力,拥有国际话语权。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建设金融中心时,倾向于采用普通法系的规制体系。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征途中,当前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突飞猛进,但金融法制建设却似乎相对滞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面临着法制挑战。黄震、占青所著《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制创新研究》一书,以探索我国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法制创新路径为目的,研判我国国际金融中心法制建设现状,吸取域外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经验,得出良好的法制环境是发展金融中心的加速器这一结论,提出我国不同地区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应采取不同的法治模式。

  准确把握我国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环境

  只有重视提升法制水平,才能为国际金融中心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对于规范和引导金融交易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金融主体促进金融市场法治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这却是我国金融中心的短板,在法制环境上我国的金融法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立法层出不穷,但执法上很难追踪。作者建议利用好司法手段应对金融风险,通过发挥专业性的裁判、指引功能,寻求金融市场良性发展的动态平衡,厘清市场规则,规范市场秩序。

  我国已经在立法层面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作者通过列举各项法律法规,展现了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对金融市场准入标准也进行了清晰的总结。从上海近几年的实践中能够发现,监管层面传统的“一行两局”监管体系在新兴金融业态监管过程中需不断完善。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上海出台了《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首次确定了地方金融“双峰监管”的实践,规范“金融消费者”的行为监管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审慎监管。并明确上海应做好创新发展和深化改革,鼓励金融科技、监管科技以及“监管沙盒”等创新应用。司法上应在“严监管”和“保障创新”之间寻求金融市场良性发展的动态平衡,厘清市场规则,规范市场秩序。作者精确梳理了上海金融执法组织体系和司法体系,认可据此取得的丰硕成果,进行实效分析并给出优化建议,应推动形成专业、权威、高效的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有利于化解日益复杂的金融纠纷。

  此外,作者提出上海在提升国际化并进行多方合作方面还应加强,按照国家明确的战略定位和分工,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国内其他中心城市在金融领域的相互协作和支持,增强上海市金融业的服务功能,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金融市场建设、金融产品创新、金融风险防范等方面的优势互补和战略合作,推动在上海市金融机构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金融机构的合作和交流。

  借鉴域外国际金融中心法制经验

  作者通过对全球各大金融中心的形成和法制情况的系统研究,将其法制变革归纳为四类,恰当地总结了它们的相对“法制公约数”,为我国金融中心的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第一类,“传统派—温和型”是在普通法系下建设起来的,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纽约、伦敦等国际金融中心,其经济水平位于世界前列,拥有顶尖的企业和人才,注重法制建设,监管制度和司法政策应时而变。

  第二类,“传统派—积极型”是以新加坡为代表的普通法系下政府主导型金融中心,政府对金融中心的建设可谓鼎力支持,从税收政策到法制环境等各方面,新加坡政府均采取积极推动的方案,如此严格的法治环境维护了新加坡金融中心的声誉。

  第三类,“保守派”是大陆法系下的传统派国际金融中心,如法兰克福国际金融中心和东京国际金融中心,尽管其在法制层面尚有进益,克服制度弱点,大力改革,但相比迪拜、新加坡等金融中心而言是较为保守的。

  第四类,“激进派”是以中东国家阿联酋和卡塔尔等国为代表,在伊斯兰法系下建立起来的法制创新型金融中心,利用自身强大的主权财富基金建立了两个离岸国际金融中心,卡塔尔和哈萨克斯坦也基于迪拜的经验同样建设了普通法域的金融中心。设有专门法庭,独立于国内法院体系,以解决金融民商事纠纷。

  通过全球知名的国际金融中心比较研究,作者认为国际化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与灵活的监管尺度,不仅能妥善处理纠纷和监管风险,还能吸引资本的流入。如今,金融服务与消费领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金融服务提供者也更应重视服务品质。相比传统诉讼手段,金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具有灵活、低成本、简便、快捷的特点,已成为法院诉讼之外的有益补充。

  构建我国国际金融中心的法制创新路径

  对于我国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制创新展望是该书的研究目的和讨论重点,作者得出我国不同地区应采取不同的法制建设侧重点来巩固自身金融中心地位的结论。并且基于对“混合法”理论的长期思考,作者以粤港澳大湾区为例,指出应结合实际国情,创新国际金融中心的“混合法”建设路径。

  一是建立立法协同机制,加强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协作。作者提出的协同机制对于立法实践具有相当的应用价值。建议设立大湾区立法协调机构,并让政府执法部门参与其中,在重点领域开展协同立法,促进三地资源的合理流通、和谐发展。健全长效的法律协调机制,推动三地的法制协调、制度对接和机制衔接。同时发挥软法路径作用,如区域政策、协议、判例等,更好地回应我国当前社会发展中主体与诉求多元化的趋势。

  二是深化金融监管合作, 推动金融规则国际化接轨。市场间的融合首先要从规则趋同入手,构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可以设立专项工作小组深化合作,划定具体金融业务实现同城化所需共同遵守的最低标准。在实施手段上可借助“监管沙盒”,使其更好地适应国际法制和监管规则,降低试错成本。支持综合金融监管的创新试点工作,以探索面对不断变化的金融风险的应对之策。并运用科技手段拓展协作的可能性边界,推动更有效、更平稳的融合发展,作者所提建议务实且新颖。

  三是强化司法合作与保障,完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作者结合大湾区的法制特色,建议做好“四个增强”,与国际接轨。增强司法的主导性,法院应重视裁判在确立行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价值,激发区域内的经济活力,试点推行“混合法”,将部分香港金融相关的判例法,通过立法转换为大湾区的地方法规,并探索设立大湾区内地跨境金融法院,建立跨境金融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增强国际区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开放性,全面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健全国际民商事案件诉讼机制,满足国际化的司法需求;增强多元化纠纷化解的统一性,形成统一协调的调解机制,丰富国际区际商事纠纷的调解模式;增强粤港澳司法互助合作的顺畅性,推动香港与内地的民商事判决得到更好的承认与执行,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合作平台,强化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等。

  拥有良好的金融法制环境对于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具有重要意义,发达国家金融市场的法制实践值得我国加以参考。该书作者不仅精准把握在我国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的优势和弊端,也关注了域外的金融法制实践,清楚认识到若想提升我国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应建设面向国际统一的法制标准,实现我国金融中心的国际化发展目标。当前应在建设全球顶级国际金融中心上发力,从法制环境层面为金融中心建设保驾护航,克服外界对于我国的舆论压制、对“混合法”模式的质疑,积极进行试点工作。当然,提高开放性也将面临涉外的金融安全问题,在探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法制路径时,对其跨境的协同监管问题值得给予更多关注。或许探索混合性法律制度的创新,并不意味着能解决我国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所有问题,但应能够助推中国法律现代化,为全球金融中心的法制创新揭开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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