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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阿城区村民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不容侵犯

来源:知乎  作者:  2021-09-16 16:31:53

  村干部官职不大,但权力不小,尤其是那些“城中村”在征地、动迁过程中,利用手中管理集体财务的权力“以权谋私”,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期,家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平安村的村民来信反映,平安村委会实行“一村两制”“一组两制”的“歧视”性政策。

  数年来,多次向村委会及阿什河街道办事处申请要求依法公示自1998年以来村土地台账、村财务收支账目(包括历年土地被征用收、支账目)都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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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平安村第一村民小组是阿城区的“城中村”,隶属于阿什河街道办事处管辖,多年来由于城市的扩建,该村第一村民小组土地基本被征用,那些拥有土地的村民都得到了补偿,而那些无地的村民连最起码的生活保障都难以维系,为了维系生活他们不间断地向阿什河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投诉,希望平安村依法为他们这些老人办理养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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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村民介绍:平安村实行的“一村两制”“一组两制”的土政策,直接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都是1998年前落户到平安村第一村民小组的村民,在第二次土地承包调整时,第一村民小组有机动地30多垧,但都因我们是后来户被受“歧视”没有分到地,更没有得到土地被征用后的补偿款及办理养老保险。让人不可思议的是,2019年为平息村民上访,村委会竟将征地后剩下的坡地,给我们每人分10平方米地,并且缴纳了200元的费用。农民靠种地生存,10平方米土地(0.015亩),而且还是大坡地;我们都是六、七十岁的老人,都积劳成疾,丧失了劳动能力。10平方米土地,我们能生存吗?现在,我们强烈要求平安村委会:一、立即停止“一村两制”“一组两制”的歧视性行为,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村民办理养老保险。二、依法公示、平安村自1998年至今的村土地台账,包括土地原始面积图、村财务收、支账目。三,平安村二十多年来,从没向村民公示过村小学、原村委会、砖厂等集体资产的变卖,卖了多少钱,我们都一无所知。所以,我们强烈要求平安村委会将1998年以来的账务全部公示。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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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走访时发现,赵某某、陈某某等百余人,都是自1993年至1998年前经平安村委会同意、并经公安户籍部门准许迁入到平安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的村民,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调整、承包时,平安村委会不按同等村民待遇,制定“一村两制”歧视性土政策,未能在村民第一小组的机动地中给无地村民进行调整,致使这些村民二十多年来无土地耕种,为此走上了信访之路。为了平息上访,2019年平安村委会采取剩余土地分配方式,非常“公正”地将剩余土地分配给无地村民,无地村民看似得到梦寐以求的土地,但是每人分得土地10平方米,成功地阻止了村民要求村委会办理养老保险要求,理由是:你所分得的土地还没有被征用,不算失地村民。不符合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这种冠冕堂皇的语言让村民无可奈何。

  平安村一组部分村民到底有没有对本村的村务、财务的知情权和查询权?

  首先,可以确认赵某某、陈某某等百余人具备平安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平安村委会应按同等待遇给予他们相应的土地,尤其是在第二轮土地调整时应考虑到这些无地村民生存问题,而平安村委会没有进行有效的调整,更没有在平安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原有的机动地中进行调整。既然,他们都具备平安村第一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时,也可以确认他们都参与了平安村委会基层组织民主选举活动,响应村委会的相关政策宣传,在村委会整修道路、修建学校等村务中都进行捐赠,并按村委会的要求统一缴纳统筹款和义务工费用。他们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义务事实,理应纳入和享受到平安村失地保险待遇范畴。平安村第一村民小组自1998年后,土地开始大面积被征收,虽然他们没有分的耕地,也没得到征地补偿款,但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村集体资产部分(如:地头、水渠、林地、水塘、沟壑、荒地、田间道路、林带、学校、原村委会房屋、砖厂等等)他们有权知道被征用的数量及征地收支详细情况。为此,村民要求平安村委会将村务、财务公开,并接受村民查询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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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专家指出,为维护村民行使这两项权利,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包括: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和筹资筹劳方案、建设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等)。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3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村财务公开是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村民最关心、也是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村账务透明能有效推动村务公开工作,促进民主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尤其是“城中村”在大片土地被征用后村务、村财务,更应规范账务公开,别让那些“糊涂账”忽悠村民,必须多管齐下,坚决杜绝以权谋私、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

  截至发稿就有关问题多次与平安村委会、阿什河街道办事处沟通均未给予回复。

  有关村民依法要求村务、账务公开事件的进展,我们将进一步关注。(王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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