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某公司股东呼吁 涉嫌私刻公章者不能金蝉脱壳逍遥法外
何云龙是“溧阳市和平生态园有限公司”的股东,现就方清松、方清峰、曹坚波等人涉嫌私刻公章,利用银行、法院等关系高利放贷,以套路贷的形式,以非法诉讼为桥梁,通过拍卖、低价收购掠夺报案人及其他借款人的资产,现报案人在向政法部门申诉、举报无效的万般无奈情况下,只得希望通过你们新闻媒体的正义呐喊,来唤醒相关政法部门公正执法,以捍卫我的合法权益!
具体事实如下:
一、报案人近期发现(2015)天民初字第02379号民间借贷
案件当事人中出借人曹坚波提供的证据——2013年6月6日的借条上(涉及标的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00)的担保人“溧阳市和平生态园有限公司”的公章和何和平的签名系伪造。出借人曹坚波为该证据的持有人,方清松、方清峰系私刻公章、仿冒签名行为人,该三人涉嫌私刻公章、制造虚假诉讼,意欲套取“溧阳市和平生态园有限公司”的资产。该案件中的借条系事后发生,在“溧阳市和平生态园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曹坚波与方清松共同串通,骗取“溧阳市和平生态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和平女儿——何小青的信任,采用虚构债务、私刻公章、模仿签名、制造虚假诉讼的手段,目的就是套取担保人的资产,其系典型的虚假诉讼。关于私刻公章,“溧阳市和平生态园有限公司”已经向公安部门报案,溧阳市公安局受理后,经鉴定已确认该借条上的公章系伪造,并出具了鉴定报告,发出了立案侦查决定书。但该案不知什么原因,突然停止侦查,并且没有了下文。是不是曹坚波利用关系从中作梗阻碍?让报案人怀疑。
二、常州市天宁区(2015)天民初字第2379号案件判决系公告判决,曹坚波、方清松等在立案后通过各种手段,阻碍担保人收受法院传票等材料,迫使该案以公告形式传送,从而达到了担保人缺席审理的目的。让报案人百思不解的是,这么大数额的借贷纠纷案件,而且又涉及担保的复杂案件,作为一个公正的法官,怎么可能不想方设法与担保人取得联系?在通信如此方便、快捷的情况下,怎么可能连一个电话也不打给担保人就盲目作出缺席判决?要说该法官没有配合曹坚波,谁能相信?担保人“溧阳市和平生态园有限公司”直至今日也未能亲眼目睹本案中的证据材料,在事隔多年后,报案人通过案情分析,梳理各证据间的关系,才发现本案中的借条系伪造。
三、据报案人依法调取的信息,曹坚波自2008年以来,一直非法从事个人放贷业务,在溧阳市人民法院,常州市钟楼区、天宁区,武进区人民法院有不低于五六十件民间借贷案件,标的少则百万,多则千万,是名符其实的职业放贷人。仅在溧阳市社渚集镇,只要与曹坚波发生借款的,最终所有名下的资产均被其通过法院的合法外衣搜刮干净,且最终仍然欠银行(多为华夏银行)少则百万,多则千万贷款,无力偿还,列入失信名单、被限制高消费。【与曹坚波有染的社渚企业有:溧阳市星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刘毕胜,溧阳市彪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邱公元,溧阳大成电工科技有限公司——潘习军,该三只企业,曾经都是经营状况良好,有自己的土地和厂房,在曹坚波助其贷款后,便陷入资金困境,最后所有的资产,在法院执行后被拍卖,且至今仍欠银行贷款,在失信名单中】按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打击职业放贷人的举措,作为溧阳市人民法院和常州市人民法院完全应当知道曹坚波是一个职业放贷人,早应该对曹坚波绳之以法了,可曹坚波至今仍逍遥法外!曹坚波在常州市天宁区(2015)天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过程中,私自带领黑社会人员上“溧阳市和平生态园有限公司园”内强行抢取茶叶,并殴打报案人。报案人报警后,曹坚波毫无惧色,第二天又携带了法院的裁定书,在没有法官、法警的情况下,再次强行抢走“溧阳市新莲茶果专业合作社”的茶叶。报案人事后去公安、法院讨说法,至今未能得到受理。
虽然在(2015)天民初字第02379号案件中,出借人曹坚波提供了借条和转帐记录,但众所周知,所有的套路贷,在手续上都是“完美”的。但报案人现提供以下信息,足可以证明曹坚波系套路贷。
1,举报人在2019年偶然发现,曹坚波与何小青、方清松在钟楼区人民法院调解处理了(2013)2645、2646号案件,其中涉及借款200万、500万元,在该两案中,曹坚波提供的证据与(2015)天民初字第02379号一案中提供的证据,除了手写的时间和借款数额以外,其余几乎全部一致,不同的在钟楼区的借款合同上,“何和平”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钟楼区法院的两个案件中,最终调解书上也没有列“溧阳市和平生态园有限公司”为被告,并且该两案并没有实际执行。试想曹坚波作为职业放贷人,怎么可能在一年期间内,在前两笔贷款合计700万元没有收回的情况下,又怎么冒风险再径行放贷520万元呢?而且曹坚波在向常州钟楼区人民法院起诉时,(2015)天民初字第02379号案件中(假设是真实的话)的借款已经存在,作为出借人,在起诉的时候,先向法院起诉两笔,且不诉担保人,在两年以后,再选择另一个法院,起诉另一笔借款,这种可能性几乎为零吧?!可笑的是,钟楼区人民法院调解处理的(2013)2645、2646号案件中的借条,其中有张借条的落款时间竟然在审理时间之后!!!借条的时间有改动,可现该两张借条和(2015)天民初字第02379号案件的借条,只有一张是真实的(因为溧阳市和平生态园,确实签据了一张担保条子),其余的都是伪造的,不是真实的担保。而主审法官面对这些显而易见的事实却无视!
2、(2015)天民初字第02379号案件中的证明借款事实的汇款凭证——伍百万元,在(2015)天民初字第02379号案件起诉前,曹坚波将其用于(2015)钟执字第884号执行案件中,用于提起执行异议,当时曹坚波向法院陈述,“该伍百万汇款系其承租何小青常州和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期为25年,年租金20万(详见房屋租赁合同)。因此,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和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曹坚波享有租赁权和优先购买权。”但是该房屋最终被法院拍卖,归还了银行贷款。(也许,曹坚波向法院提执行异议的行为,只是曹坚波和方清松两人联合制造的幌子,为的是骗取何小青的信任,让何小青误认为曹坚波是救命恩人,听从方清松的安排,伪造何和平的签名,盖上私刻的公章)。最后,异议被裁定驳回,何和平留给何小青的“常州和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被拍卖,清偿债务。曹坚波为了帮助方清松套取“溧阳市和平生态园有限公司”的资产,在2015年,又将同一银行汇款凭证(伍佰万元的),用于(2015)天民初字第02379号案件,并提供了与银行流水相对应的借条。(让人不能理解的是,该借条上竟然没有主债务人方清松的签名,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曹坚波在本审再审之前也没有将方清松列为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可见,在该虚假诉讼中,方清松和曹坚波是主谋,何小青是被利用的对像)。为了避免暴露事实真相,同样的原告和被告,曹坚波把本应在钟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案件,立在了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难道法院是曹坚波开的,他的案件想在哪个法院审理,就在哪个法院审理?!
3、(2015)天民初字第02379号案件,曹坚波与方清松两人一直都有联系,他们俩早就对“溧阳市和平生态园有限公司”虎视眈眈,在该案起诉后,“溧阳市和平生态园有限公司”从未收到过开庭传票,导致该案缺席审理,一审法院也未能对本案案情进行充分了解,曹坚波很快拿到了生效的判决书;而当时“溧阳市和平生态园有限公司”的营业地,举报人一家都在生态园内,不可能收不到传票。阻碍被告收取法律文书,导致案件缺席审理,尽快拿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曹坚波与相关法官唱的双簧,是他们违法“生财”的惯用伎俩。
4、报案人的姐姐何小青名下的所有资产[常州和平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通畅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其个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已经像其他人的资产一样被拍卖完毕,报案人相信,这些资产,最终肯定落进了以曹坚波为首的犯罪团伙口袋,而今报案人的公司——“云龙阁”,报案人父亲的公司“溧阳市和平生态园有限公司”、报案人母亲的公司——“溧阳市新莲茶果园”也面临即将被拍卖的下场。
通过以上事实陈述可以显示,以曹坚波为首的犯罪团伙以侵占借款人财产为目的,通过与银行相关人员配合,对借款人进行套路贷,最终利用法院关系进行诉讼、判决、执行,从而扣划、拍卖当事人的资产。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团伙犯罪,并且明显涉黑、涉恶。
报案人以及其他被曹坚波套取了财产的人,采取了申诉再审程序,向各有关部门提交举报材料,均因曹坚波的“人脉关系”、“利益输送”、黑恶势力巨大等,导致所有举报石沉大海。曹坚波非法放贷,系职业放贷人的身份明显,但各有关部门均无视这一客观事实,对报案人提供的线索,不予以调查;对报案人要求调取放贷人曹坚波的银行流水,对私刻公章的行为人方清松继续进行调查的申请,有关法院、公安都置之不理,导致报案人最终提供证据不能而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溧阳市和平生态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后,“溧阳市和平生态园有限公司”已向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申请再审监督,在申请过程中,提交了新证据(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书——公章为假的)。因此,常州市天宁区(2015)天民初字第2379号民事判决书,显然是建立在虚假证据的基础上的,应立即予以撤销。而今该案因“须以溧阳市公安局对溧阳市和平生态园有限公司被伪造印章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为由,由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作出中止审查。“溧阳市和平生态园有限公司”的帐户、所有股东均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自被执行以来,举报人一直在申冤的路上,上下求索。
举报人:何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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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wh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