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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邻水县城郊片区水务推广站,这种现象谁能管?

来源:中国城市新闻网  作者:  2021-06-08 17:06:12

  四川省邻水县城南镇牌坊村8组举报人:余代明,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3031196402091676,手机:15082651082。

  被举报单位:邻水县城郊片区水务推广站

  法定代表人:谭青燕,该站站长

  举报事由:

  1、因被举报单位失职导致举报人的个人损失具大;

  2、被举报单位违法收取承包合同租金;

  举报人于2007年12月18日与被举报单位签订了牌坊水库经营承包合同,承包期五年,即:①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0日,合同期满后有续租优先的权力;②承包金额及付款方式:5年承包金额为:陆万元(即每年壹万贰仟元正)。2007年签订合同之日交1.2万元,2008年12月1日前交清当年的租金,2009年承包费1.2万元,。以此类推,2011年12月31日前交清,2012年承包费1.2万元......

  从2008年起每年投放鱼苗2万尾(其中有:鲤鱼、白鲢、花鲢等品种)。2009年起至2011年连续三年因水库函洞底坝严重漏水。导致不能正常蓄水,达不至承包水库状态的水位线,导致举报人所养的鱼连续3年因水少缺氧大量死亡。具体死鱼数量损失:2009年8月16日,花鲢死了1000斤,按照8元计算,损失为8000元,白鲢死了3260斤,按照每斤5元计算,损失16300元。2011年5月11日至14日,花了586斤,按照每斤8元计算,损失为4688元,白莲死了12,070斤,按照每斤5元计算,损失为60,350元,合计损失154,380318元,2008年起至2011年牌坊水库涵洞一直漏水,举报人曾多次找被举报单位领导反映水库涵洞漏水请求维修,被举报单位是一拖再拖,至今也没有维修,而且水库明显存在安全隐患,却无人管的现象特别严重,举报人为了减少损失,只好自己购买材料,雇请工人对水库堤坝进行堵漏,从2012年5月20日开始到2012年10月20日,支付民工工资108000元。

  被举报单位于2019年6月20日将举报人以合同违约为由诉至邻水县人民法院,2019年10月25日作出(2019)川1623民初1651号判决书,举报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川16民终2094号判决书,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被举报单位已申请邻水县人民法院对举报人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3条、256条第5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6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单位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0日对举报人申请执行《异议主体》适格,举报人(被执行人)对“第2条”约定、明显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应属无效,申请人对申请执行主体提出异议,现被执行人向邻水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执行本案。

  被举报单位从2008年至2012年11月共收取了举报人的牌坊水合同承包费共计7.35万元,举报人经过司法、律师多方咨询才知道,被举报单位对牌坊水库只有技术指导和工作监督的权力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补举报单位收取承包合同费用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以上情况属实,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实名举报人:余代明

  2021年6月7日

来源:http://www.chinahohm.com/shehui/content_212120.html?tdsourcetag=s_pcqq_aiom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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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wh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