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珙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燃禁放禁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  作者:  2023-01-04 07:53:4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环保工作有关要求,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巩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县城部分区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县城城区

  1.主城区:南至老子桥(过境公路连接巡观路口桥),北至碧桂园(经高架桥往宜宾与高县的岔路口)和武家桥,东至珙县、长宁公路交界处(小地名:岩门口),西至宜珙铁路与原巡芙铁路交汇处。

  2.中坝片区:南至芙蓉河河堤,北至原巡芙铁路,东至主城区,西至原川南监狱下门岗和川南特种水泥厂桥。

  (二)其他区域

  1.机关办公场所;2.文物保护单位;3.车站、码头、商场、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6.建成小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8.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以及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前款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除上述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倡导减少燃放,利于环境保护

  三、巡场镇全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四、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获得许可,按照许可的燃放方案进行燃放工作

  五、在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区域非法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局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应急管理局:8790800
  

珙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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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kxg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