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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文游市场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  作者:  2023-04-27 07:55:37

2022年,宜宾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多项文化、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查扰乱文化、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旅游者权益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警示广大文旅市场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提醒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文旅市场环境。欢迎社会公众通过12345热线对文旅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进行举报监督。

案例1—宜宾市叙州区**酒吧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案

关键词:未经批准、营业性演出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10日晚,宜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时发现,位于宜宾市叙州区航天路中段莱茵河畔小区的**酒吧现场舞台在进行激光秀舞蹈表演,涉嫌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宜宾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迅速立案调查,查明**酒吧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未取得批准文件。

处理:该酒吧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依据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及解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违反该项规定,应当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2—罗**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未批先建破坏历史风貌案

关键词:文物保护单位、未批先建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3日,江安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位于江安县夕佳山镇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白鹤咀熊氏墓南面相邻处有房屋建设工程,现场堆放有水泥、沙子、砖块等建筑材料及手推车、搅拌机等建筑机械。经调查查明,罗**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了破坏。

处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违反该项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3—宜宾市翠屏区**歌厅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案

关键词:擅自从事、娱乐、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7日,宜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位于宜宾市三江新区罗龙街道的宜宾**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设有5个包间,每个包间都设置了点歌系统(均具备歌曲点播功能)、配备了话筒,检查时有两个包间消费者在唱歌。经调查查明,该歌厅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处理: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及解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违反该项规定,应当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4—宜宾市翠屏区**歌厅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禁止内容案

关键词:曲目、屏幕画面、禁止内容

基本案情:2022年09月05日,宜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位于宜宾市翠屏区金沙广场的宜宾市翠屏区**歌厅点歌系统的曲目有《富婆与屌丝》《不能不电子》等7首歌曲,涉嫌宣扬暴力、淫秽色情等内容。经调查查明,其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处理: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及解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违反该项规定,应当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5—宜宾市筠连县**KTV接纳未成年人、超时营业案

关键词:歌舞娱乐场所、未成年人、禁止营业时间

基本案情:筠连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筠连县公安局筠连派出所移交线索,经调查查明,2022年10月16日2时25分,位于筠连县的筠连县的**KTV包间5名消费者在唱歌,其中有4名为未成年人。

处理:其接纳未成年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停业整顿30天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及解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违反以上规定,应当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6—宜宾市翠屏区**电玩城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案

关键词:内容核查、游戏游艺设备

基本案情:2022年2月10日,宜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的宜宾市翠屏区**电玩城内游戏游艺设备“GOLDFORT”未张贴游戏游艺设备电子标识,“烘焙老爹”“炮神”“小丑乐园”张贴的电子标识二维码扫描结果与现场机型游戏内容不一致。经调查查明,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了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处理: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及解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违反该项规定,应当依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7—屏山**网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关键词:未成年人、营业场所

基本案情:2022年8月31日,屏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位于屏山县屏山镇金沙江西段的屏山**网咖内1名上网消费人员,疑似未成年人。经调查查明,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处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以上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8—四川**户外拓展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关键词:未经许可、旅行社业务

基本案情:2022年5月16日,宜宾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岸金沙江大道的四川**户外拓展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现场有《秀美纳溪 多彩凤凰》《世外桃源桃花坞》等四类旅游宣传资料,并于2022年3月14日-15日、3月24日-25日、5月11日-12日三次安排组织137名游客前往桃花坞开展旅游活动。经调查查明,该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处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7948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给予该公司负责人朱**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违反该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9—成都**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关键词:旅行社、旅游合同

基本案情:2022年5月10日,群众举报**旅行社组织老年人外出旅游不签订合同,且诱导老年人到某医院体检并收取高额治疗费用。宜宾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迅速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17名旅游者在宜宾市叙州区柏溪商贸城**旅行社科贸路服务网点报名参加了成都**旅行社组织的黄龙溪两日游,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

处理: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及解读:《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违反该规定,应当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10—宜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案

关键词:擅自、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基本案情:接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交办线索,2022年3月22日,宜宾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宜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于2021年12月开办**音乐网站,网站共有音乐2527首,注册会员427个,其中升级成为付费的VIP用户31个,提供音乐素材充值下载服务,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处理:其行为违反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及解读:《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违反该规定,应当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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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kxg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