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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擅自设置、使用“黑广播”的行为是非法行为

来源:  作者:  2022-10-21 07:48:29

案件情况:2022831,接市长公开电话办理转办单,曾先生反映在金堂县附近听到有“黑广播”,这些电台是欺骗消费者卖“起阳草”的,还推销一些医院,请相关部门处理。

我局接到转办单后,联合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对该“黑广播”进行了查处。92日,通过无线电搜索,在赵镇街道观音山社区土地庙高山地带一处隐蔽性极强的刺笼荆棘树丛中发现了功率达300瓦的黑电台、信号天线等设备,并当场收缴扣留。

问题一:什么是“黑广播”?我局接到转办单后,联合县公安局、县经信局对该“黑广播”进行了查处。92日,通过无线电搜索,在赵镇街道观音山社区土地庙高山地带一处隐蔽性极强的刺笼荆棘树丛中发现了功率达300瓦的黑电台、信号天线等设备,并当场收缴扣留。

答:黑广播是指未经广电主管部门与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私自设立的非法广播电台,主要用于违法药品、假药推销等商业活动,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问题二:擅自设置、使用黑广播的行为是否违法?

答:擅自设置使用黑广播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和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的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法律法规:

一、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规定“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刑事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黑广播”涉案人员在做“黑广播”的同时,往往涉及非法经营药品,构成一定数额的,也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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