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穿马路致骑车人死亡 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来源:中安在线 2019-06-14 09:20:56
5月13日刊发的《横穿马路致骑车人死亡谁担责》一文有了最终结果。日前,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8万元。
根据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某某因横穿马路致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由于朱某某不仅横穿道路未走人行横道,还从等待路口交通信号通行的机动车之间穿行,这种做法极大地增加了出现交通事故的风险系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以及罪名没有异议,没有辩解意见,认罪态度端正。她将在社区矫正中心接受监管服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值得注意的是,行人是道路交通参与者,系非交通运输人员的重要主体,如不遵守交通规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同样会构成交通肇事罪。
朱某某横穿马路的行为,犯了罪、惹了官司、赔了钱,其本人后悔莫及。她表示,为了自己的安全,也为了他人的安全,过马路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走斑马线。(记者刘芳通讯员彭林)
编辑:王金雷